院政发〔201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也可以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二级学院;(二)各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本二级学院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印发各二级学院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介绍;(二)培养目标;(三)培养规格;(四)主干学科;(五)主要课程;(六)主要专业实验;(七)修业年限;(八)毕业及学位;(九)相近专业;(十)课程体系及学时学分分配。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方案中的课程应由开课单位负责,二级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二级学院的教研室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
第十一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学期第10周,各二级学院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二)11-12周,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落实任课协商等任务;(三)教务处于第16、17周前完成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并由各二级学院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案。
第十二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根据排课行课情况,二级学院每学期填写《衡水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运行自查记录》。学校据此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四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9周之前进行;其他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衡水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二)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由教务处审批。(三)必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由教务处审查,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四)调整、修改通过后,书面报告及审批手续应装订进入《衡水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运行自查记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专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起试行。
衡水学院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