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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学生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作者:法政学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8日 00:00           ★★★
院政发〔2013〕97号

      学生的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检验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成绩评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评定

      第一条  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分(90-100分为优秀或A;80-89分为良好或B;70-79分为中等或C;60-69分为及格或D;60分以下为不及格或E)。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由等级分制或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二条  考试科目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如听课、提问、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调研、创作、科研等)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总成绩,一般为40%,期末考试占60%。对学生的平时考核细则由各院(部)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制定。一般应在考前一周将平时成绩交教学秘书。
       第三条  考查课的期末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占50%,平时成绩占50%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完成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学生的平时考核细则由各院(部)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制定)。
       第四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总成绩。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并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
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课性质、课时数等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综合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课考核, 制定考核办法,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五条 对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术科科目的考核,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结合期末考核成绩,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做出客观的评定。期末实行评委评定学生成绩的,期末考核可以代替综合成绩。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首先应确定权重,然后按标准综合评定成绩。具体评分细则由相关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对本课程有研究或有科研成果的,其综合成绩评定可以加分。根据具体情况,可加至满分。加分时要集体评议,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作业、实验、测验、考勤、调研、创作、科研等内容的评定,学生每学期旷课三次;缺课达到或超过所选读课程学期学时三分之一;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八条  学生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准补考,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九条  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者,经本人申请,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体育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师制定的活动,或上体育保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章 成绩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成绩的真实有效,公平合理,必须对学生成绩实事求是地记载。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提交工作,同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交教学秘书。成绩清单一份留开课学院存档,一份随试卷封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从考试之日起最多不超过两周),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院(部)分管领导及成绩管理人员须对教师成绩提交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对于未能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应提请相关领导处理,对于格式和填写内容存在问题的成绩单应及时要求相关教师修改。
       第十二条  教学秘书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的成绩管理。论文、实习、见习、补(缓)考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成绩等由教学秘书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
学生缓考、旷考、作弊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务必在教师录入成绩前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课程补考结束2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评定出成绩并将成绩和补考试卷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衡水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院(部)向教务处报《学生补考成绩单》。
       第十四条  成绩档案由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录入,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须核查试卷和成绩的,由申请核查者填写《衡水学院学生复查成绩申请表》,经审批后,由教研室主任、专业课教师、教学秘书共同对试卷进行核查,并填写《衡水学院学生成绩核查表》。学生提交复查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之内(补考课程复查申请时间为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
       第十六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衡水学院更改成绩审批表”,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教学班平时成绩单等评分依据材料。成绩由教务处核定后统一进行更改,并对任课教师按《衡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衡水学院学生历年学习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记实表,是学生永久性档案材料。学生毕业时,由各院(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移交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教学秘书对学生成绩管理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档案法》要求进行管理。各院(部)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对考核成绩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转学或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及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如已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转学或转专业后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一致,且学分学时不低于对应课程的学分学时,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被认可或顶替转学或转专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
       第二十条  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辅修的学生,对其己获得的辅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均可认定为学校公选课,以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用于联系工作、报考公务员、研究生、出国等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并统一到教务处加盖公章;已毕业学生的成绩证明需到学校档案室复印原始成绩并由档案室盖章,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  


第三章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补考
       1.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合格且≥40分者,可以申请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不计原平时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
       2.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应以总分记载成绩,如总分出现不及格,应根据预定的权重确定是理论或技术不及格并进行相应补考。补考后的单项成绩与原及格单项成绩再次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学期补考成绩;如同一课程的理论和技术均不及格,以补考后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记为学期补考成绩。
       3.毕业补考仅限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而且仅限于没有重新学习机会的课程。公选课没有毕业补考机会。参加毕业补考的学生须在最后一学期初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院(部)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以旷考论。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2.各院(部)及教务处在批准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旷考时,对直接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因公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成绩正常记入,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
      1.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
      2.学生每学期旷课三次;缺课达到或超过所选读课程学期学时1/3;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
      3.考试成绩<40 分或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
      4.考核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补考,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5.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视为未选,不得重考,学生可进行重新学习,也可另选其他的选修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新学习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6.重新学习方式原则上采用跟班学习的形式,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记载。毕业前无法安排重新学习者,允许补考一次。有重新学习机会却未进行重新学习者,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
       7.学生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安排其补考,仍需要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
       8.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出现重新学习课程的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新学习和考核。如果原修读课程不再开设,则可重考一次或由所在专业指定其他课程修读,补足相应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水学院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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