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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政学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7日 00:00           ★★★
院政发〔2013〕114号

   为保障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风险,确保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见习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教学调查等教学活动。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院(部)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一、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保卫处、学生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各院(部)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与校外实践基地就学生实践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三)配合教务处、学生处督促、检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带队教师职责
  (一)带队教师为本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担任实践队应急总指挥。
  (三)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2.在学生校外实践出发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践基地,组织有关实践学生了解实践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4.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5.发生突发事件时,担任本实践小组的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时间工作。
四、参加实践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实践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1.在校外实践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发生突发事件时,组长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副组长协助应急组长做好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
  (二)野外实践,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四)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
  (五)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必须遵守实践小组的规定。
   2.必须遵守实践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3.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4.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5.外出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6.要高度重视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7.要爱护、正确使用实践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8.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池塘等处游泳。
   9.严禁女生单独外出和晚间外出。
  10.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11.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六)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走失或失踪者,应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等适当形式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联系,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带队教师未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听从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五、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规定具体职责;
  (二)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件,启动应急机制:
   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践人员突发急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践人员走失或失踪等。
  (三)应急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或受害者应通过各种能利用的联系方式,立即向带队教师、其他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带队教师应向实践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报告应讲明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四)应急指挥
   带队教师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件。
  (五)抢救与处置
   1.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2.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六)调查与追究责任
   1.学生和教师违反《
衡水学院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 衡水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水学院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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