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协议签定程序要求规定如下:
一、学校每位毕业生提供统一编号的协议书一套,复印无效。
二、协议书需填基本情况,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各院系负责同志认真把关,由于所填情况不实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三、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就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协商,同意签写协议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填写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一经学生处签字盖章,协议书则立即生效。
五、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审核后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六、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如有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视为本协议的部分。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否则由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两方交纳违约金。
七、协议书由主管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提供的一套协议书。
八、用各省市协议书签定协议的,须交回学校提供的一套协议书。
九、协议后签定,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各院系收集反馈给学校,否则,学校概不负责。